标题: | 关于《淄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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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4-54762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1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关于《淄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
免罚事项清单》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明确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生态环境部印发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了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实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轻微生态环境违法免罚事项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等文件制定,坚持行政处罚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原则。
一是免罚事项均有法律依据。《清单》的免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作为免罚条件,针对法条、结合执法实践,重点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人员提供执法操作依据,防止随意、标准不一。
二是免罚事项覆盖面广。《清单》一共23条,从事项的处罚依据、适用条件等对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全方面涵盖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
三是免罚事项动态调整。《清单》并不是穷尽式列举了所有生态环境领域应当被免罚的违法行为,第23条“其他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兜底性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经集体审议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三、关于施行及公开的说明
本清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文件信息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