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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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2-522528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于2019年8月6日印发了《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6月15日进行了修订,拓宽举报奖励渠道,简化了举报奖励程序,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2021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对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淄环发〔2022〕13号)共二十四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至四条为举报人举报的渠道和所需材料。第五至十六条为奖励标准以及申请和发放奖励程序。十七至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二十至二十四条为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等其他内容。
三、主要修订情况
(一)提高最高奖励金额。在原有的100-50000元9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两个档次,最高奖励由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10万元)调整至2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50万元)。
(二)调整部分奖励条件。根据2020年12月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奖励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对5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对10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对10000元奖励档次,增加“违法单位、责任人存在线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或者存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