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丨《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90XA/2022-522528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1-28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文稿解读丨《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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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533-3164631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生态环境财政201986日印发了《淄博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2021615进行了修订,拓宽举报奖励渠道,简化了举报奖励程序,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最高可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20219月,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举报奖励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淄博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环发〔202213号)共二十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至四条为举报人举报的渠道和所需材料。第五至十条为奖励标准以及申请和发放奖励程序。十至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二十至二十条为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等其他内容。

三、主要修订情况

()提高最高奖励金额。在原有的100-500009个档次的基础上,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第条第一款第(九)项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两个档次,最高奖励由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10万元)调整至25万元(内部举报人奖励翻倍,最高50万元)

(二)调整部分奖励条件。根据202012月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奖励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对5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不足5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不足3万元罚款的。对1000元奖励档次,由原来的处以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修改为处以3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罚款的。对10000元奖励档次,增加违法单位、责任人存在线监测数据造假问题,或者存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被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