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关于对部分中重型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性管制措施》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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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2-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1-3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的影响有多大?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其污染排放日趋凸显,已成为颗粒物、氮氧化物和碳排放的重要来源。据统计,目前淄博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45万辆之多,且以每年10万辆左右的速度在增长,非道路移动机械已达4.5万台,数量仍在持续增长中。
进入秋冬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已成为我市细颗粒物重要来源。特别是在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情况下易形成污染物堆积,加重大气环境污染,容易引发各种呼吸道疾病和肺病等。同时,根据淄博市历年源排放清单统计情况,全市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约21000吨/年,占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40%,其排放的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是二次生成颗粒物的重要来源。
二、什么情况下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技术指南》、《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时,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需进一步采取应急强化管制措施,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除对中重型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管控外,还有哪些减排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九十六条规定,根据应急需求还要采取多种污染物减排措施,如: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等。以上措施我市已在实施或将与中重型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管制措施同步实施。
四、实施临时管制期间如何保障民生需求?
临时性交通管制期间,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中重型燃油(气)车辆不受上述管制措施限制,包括: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道路养护、道路清障等车辆;
(三)其他因生产、生活、疫情防控等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辆。
五、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九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时段和车型。
六、在临时管制期间,我市在外地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返淄,能否下高速,能否进入建成区道路行驶回家?
在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期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对于出现上路行驶的这类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排就近停放;在2月2日至3月15日期间,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下,对于过境中重型燃油(气)车辆只能在高速上过境行驶,对于本地返淄车辆下高速后仅限于驶回驻(停)地,不得在市内穿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及时疏导滞留车辆,加强交通指挥管理,采用其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做好路线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