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丨《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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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2-522093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鲁环委办〔2021〕30号)、《淄博市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淄环委办〔2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及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情况,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所确定的“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共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高污染燃料的界定。高污染燃料的界定选择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具体要求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炭、型煤、焦煤、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第二部分为“禁燃区”范围。“禁燃区”范围包括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
第三部分为其他事项。明确“禁燃区”内的相关执行原则。
三、主要变化
(一)对“禁燃区”范围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及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情况,“禁燃区”范围扩大为滨莱高速公路—青银高速公路—鲁山大道—昌国路—滨莱高速公路所围成的区域及中心城区其他部分规划建设用地区域,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的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的部分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以及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调整后“禁燃区”面积增加80.47平方公里。
(二)对高污染燃料的界定进行了调整。《原通知》高污染燃料的界定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炭、型煤、焦煤、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通知》调整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炭、型煤、焦煤、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