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0-50256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1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和管控水平,减少加油站和建筑装饰作业VOCs排放量,有效遏制夏秋季臭氧浓度,按照科学治污、精准治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制定了全市加油站环保治理规范和建筑装饰环保治理规范(见附件1,附件2),为落实好已印发的21个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治理规范和新增的2个治理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加油站和建筑装饰行业自查自纠。2020年6月20日前,各区县对照全市加油站环保治理规范和建筑装饰环保治理规范,摸清加油站和建筑装饰施工底数,建立对标工作任务台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标准,加快推进落实。6月20日前完不成整改的,或在各级督导检查中发现仍存在问题的,依法停业或停工整改。(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以下任务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鼓励加油站错时卸车和建筑装饰错时施工。鼓励全市加油站卸车作业时间安排在20:00至次日6:00,鼓励错时加油。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广应用“成品油追溯系统”的通知》要求,做好“成品油追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各区县要加强加油站三级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确保运行效果,减少油气VOCs排放。(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建筑装饰作业严格执行《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鼓励建筑装饰作业错时施工,减少白天VOCs排放量。(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合理安排检修时间。各区县要引导、指导帮扶石化、有机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涉VOCs排放企业,特别是反应活性值(MIR)高的VOCs排放企业,主动避开臭氧高峰期安排开停车、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6—9月原则上不安排以上作业,减少VOCs排放量。对确需安排以上作业的企业,应提前7日将有关情况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区县要安排专人加强现场帮扶指导,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依法停工整改。(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各区县要配足配齐VOCs监测设备,为执法帮扶提供监测能力保障。同时,要加强化工园区(化工监测点)走航监测,6—9月期间,原则上每周每个园区(化工监测点)至少开展1次走航监测,通过走航监测锁定VOCs重点区域、锁定VOCs重点企业、锁定VOCs重点装置。鼓励企业配备手持式PID检测仪(光离子气体检测仪)、便携式催化氧化FID检测仪(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或PID/FID双检测器非甲烷总烃检测仪开展检测,提升企业检测能力和监管水平。(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五、强化执法监管推进工作落实。各区县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20〕31号)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6—7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监测,特别是要将涉及高反应活性值(MIR)VOCs排放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达不到治理规范要求的,依法落实限产或停产措施。2020年7月1日起仍不能达标排放的,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落实限产或停产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实施关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步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约谈或提出追责问责建议。(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请各区县于每周五下午16:00前,将加油站和建筑装饰自查情况和整改进度情况,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20〕31号)文件附件2格式,与其他21个行业一起,一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班。
联系人:徐磊、李杰,联系电话:3183853
政务邮箱:zbshbjdqk@zb.shandong.cn
附件:1.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规范(加油站行业)
2.淄博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规范(建筑装饰行业)
3.117种组分反应活性值(MIR)对照表
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