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90XA/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07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发布日期:2020-12-07
  • 字号:
  • |
  • 打印
权责清单目录分表(公共服务类)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空气、水等环境质量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3700002016005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2.【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四十条:“南水北调调水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6月省政府令第212号,2014年10月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空气、水等环境质量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直接实施责任: 
1.发布全市空气和水等环境质量监测信息。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省级环保科普基地评审 3700002016006 公共服务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鲁环发〔2018〕40号)第十一条:“省环保厅会同省科技厅组织省级环保科普基地评审工作,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十四条:“省环保厅、科技厅对评审通过的,且没有异议或经审核消除异议的单位命名“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 省级环保基地的初审   1.【法律】《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16007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2.【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第六十二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负责组织公开本部门政府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公开本部门政府信息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开展纪念六五环境日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3700002016008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
2.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4.【部委规章】《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7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2015年7月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5.【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2016—2020年)》的通知》(2016年3月环宣教[2016]38号)“打造环保公益活动品牌。充分发挥环境日、世界地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大环保纪念日独特的平台作用,精心策划,组织全国联动的大型宣传活动,形成宣传冲击力。”
开展本行政区域纪念六五环境日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六五环境日期间,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制作推广宣传产品,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文明治理,以实际行动减少资源消耗和资源污染排放,自觉践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推行清洁生产 提供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 3700002016009 公共服务 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正)第十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促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再生资源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和服务。”
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再生资源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和服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明确服务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通过,2012年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2010年7月通过)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3700002016010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六十四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3.【部委规章】《环境信访办法》(2006年6月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提出以下环境信访事项:(一)检举、揭发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环境权益的行为;(二)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负责本市环境污染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向社会公布市级环境污染举报方式。 
2.依法受理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3.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4.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指导监督责任: 
5.监督指导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境污染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要求编制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二)未按照要求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未按照要求制定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三)未按照要求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四)未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暂停审批制度的;(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未按照要求落实督办、督察整改意见的;(七)未按照要求组织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3700002016011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2016—2020年)>的通知》(环宣教[2016]38号)“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程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环境立法、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守法和环境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公共事务,搭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平台。建立环境决策民意调查制度。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意见》(鲁环发〔2014〕21号)“四、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定期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环境监测、监察等现场,通过专业人员讲解、展示、互动等方式,普及环境科普知识,让公众直观了解和参与环境监测、监察和管理过程,向社会各界展示山东环保的先进理念、科学方法、工作成效和职业精神,引导公众理性、成熟地参与环保工作,使活动成为政府与公众面对面、心贴心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桥梁。”
举办“环保开放日”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教育基地、齐鲁环保小卫士等评选活动 3700002016012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2016—2020年)>的通知》(环宣教[2016]38号)“3.加强生态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传播生态文化方面的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管理区等的生态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使其成为培育、传播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
2.【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建立政府引导机制,开展绿色单位、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评选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绿色创建行动 推动优美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鲁环发〔2018〕54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以开展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齐鲁环保小卫士等创建行动为载体,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环境治理,使环境保护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动优美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山东的良好风尚。”
开展本行政区域“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和齐鲁环保小卫士”评选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3700002016013 公共服务 1.【法律】《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直接实施责任: 
1.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