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的建议办理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204476
建议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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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二届四次第1204476号

提案的答复

 

史恒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我市农村人居环境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总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8个部门分别负责改厕、垃圾污水、村容村貌等10项重点工作。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2019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和《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验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的基本原则,统筹考虑村庄规划、经济社会条件、地形地貌、旱厕改造等实际情况,综合采取纳管、建站、生态处理、分散收集集中拉运、分散处理就地利用等多种治理模式,督导各区县扎实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开展基础状况调查。对全市包括新型农村社区、涉农街道下属村庄在内的2560个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现状进行调查,摸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为开展治理验收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制定县域和市级实施方案。各区县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通过市级评审和省级审核并印发实施。市政府印发《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2020-2025年)》,督导各区县在原有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村庄实际进一步优化调整,提高治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不断巩固治理成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村庄区县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淄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员环保专项督导帮扶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自查和迎接省厅核查的通知》,组织对已完成生活污水验收的村庄治理效果开展区县自查、区县互查和市级帮扶核查,确保治理工作长效常态。四是开展连片整治和试点建设。拨付三批中央资金2197万元,用于支持44个村庄农村生活污水连片治理,发挥项目示范带动效应,实现以点带面、全域治理、全域提升。选择桓台县、淄川区、高青县部分村庄作为试点,借助陕航集团、省工陶院、金锣水务等技术和资金平台开展政企合作治理。

截至目前,全市2560个村庄中,1462个村庄完成治理验收,完成率57.11%(2020年省定目标33.3%)。其中,分散处理就地利用1131个(44.18%)、纳管处理241(9.41%)、建设污水处理站53个(2.07%)、生态处理3个(0.12%)、分散收集集中拉运34个(1.33%)。

二、存在的问题

生态环境部要求“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要“实现灰水有效收集、有效处理或利用”。我市已完成治理验收的1462个村庄中,采用建站和纳管方式的294个村庄(占11.48%),基本符合新的治理标准。但是,采用分散处理就地利用方式的1131个村庄(占44.18%),仅符合“十三五”期间有效管控的标准,没有实现洗涤、洗澡、厨房等灰水有效收集、有效处理利用。

三、下步工作措施

按照国家和省级新的治理标准,我市在“十四五”期间开展新一轮巩固提升。各区县和功能区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因地制宜、因村制宜,采取纳管、建站、符合国家和省级要求的其它方式(如:村庄已经完成卫生改厕,厕所粪污得到无害化治理且不外排,洗涤、洗浴、厨房等污水建设污水管网等收集系统,拉运至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等)进行治理。一是区县整体推进。建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统一监管”的治理模式。二是采取多元化筹资模式。统筹使用好专项债券、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涉农资金。三是强化技术平台支撑。委托专业第三方,提供勘查测绘、编制方案、成本核算、图纸设计、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审计、运行维护、长效监管全过程、全链条专业化、技术化服务。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和功能区均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区县财政兜底保障运维资金。加强对污水拉运环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常态,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生态、洁净、整齐、美丽”淄博乡村。

再次感谢您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一、政府主导,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新机制 (一)行政体制机制建设先行 1.建议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组长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层面的相关法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等的协调、制定和指导。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在行政管理上直接面向区县政府,采取与我国目前由督企转向督政和督企并重的工业环境污染监管相一致思路。 2.明确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区县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全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农村环境保护,保障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落到实处。 3.广泛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借鉴“费补共治”经验,强化环境综合治理。通过以评促建,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改良农民行为,提高基层干部的环境管理能力,将文明创建的绩效与干部考核挂钩。 4.建立村委会、村民、垃圾捡收及保洁人员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三级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能和职责、监管及奖惩措施,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收集和处理,促进养成农户垃圾分类意识。 (二)环境治理规划为重 制定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对治理工作具有引领作用,可以有效避免项目实施的随意性。一是根据村庄不同区位、类型、人居环境现状,特别是水源地、矿区等重点区域,制定详细的科学规划,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二是在充分考虑所需硬件设施、运营等各种要素,对全市所需资金规模进行科学核算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制定市级污水治理规划,推动开展包括下水道、村落排水设施和净化设施在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加强已建成设施的长期高效运营管理。 (三)法规政策体系保障 在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注重其特点和针对性,也要注重互相之间的配套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系统法律支撑。农村环境法治的实现更应发挥民众的主动性、能动性,通过与村民合意,确认习惯或村规民约的环境保护法律效力;在农村环境保存良好区域和农村环境恢复区域构建农村环境保护协议制度等,促进农村环境自发秩序的生成。 (四)涉农财政资金扶持 1.首先,明确政府投资主体,设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补助机制,并严格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与审计。其次,建立“政府投入为主,村民支持为辅,积极发挥社会支持”的多元投资机制和以村民为主体的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机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制定精准科学的财政补贴机制,保障农村环境保护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如对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者给予一定补贴,对环境友好农产品进行补贴等。 二、市场运行,构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模式 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环保工作,是对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监管的有效补充,既可以有效缓解政府人力、财力不足,又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形成良性循环。如: (一)由行业协会承担本行业废弃物处理业务的资质审查、招投标等管理职能,为第三方治理机构提供全面、专业、权威的信息数据,对政府、排污单位、治污企业等进行客观、有效的监督等;由专业性的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开展分散污水治理技术研究、推广、宣传教育,确保每年培养足够的具有国家资格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建立环保设施运营机制。政府负责初期设施运营与维护, 然后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逐步过渡到具有专业运营能力的第三方,更加灵活高效的提供环境管理和服务。 (三)采取第三方参与模式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对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治理效果、满意度、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科学评估, 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途径与措施。 (四)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在梳理既有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定具体规划和完善技术标准,指导环境管理工作有序推进、有效实施。如在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方面,结合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分类制定排放标准;制定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对构造进行详细说明,明确制造、安装、运行维护等方面要求;颁布一系列实施规则,明确维护检查技术标准、使用准则、施工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不但要对提出“做到什么程度”,更要教会农民如何去做。 三、公众参与,形成全民环保新格局 (一)建立农村环保理事会。在村庄规划、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等美丽乡村建设方面,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征求农民意见,实行环境决策民主化,使农民积极参与乡镇环保决策,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借鉴《吕氏乡约》《南赣乡约》等著名乡约,形成适合我市实际的乡约进行推广,供各区县、镇办参考,并纳入村庄发展规划中。结合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单位创建中积累的经验,依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的原则,通过各种奖励补贴与处罚措施相结合,致富与治污互相促进,激发农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污染治理。 (三)通过多层次、多渠道、长周期的宣传教育,将环境保护意识固化成为广大农民自觉行为。如在农村创建环保教育基地,在幼儿园、中小学注重环保宣传教育,县乡颁布村民宪章,通过农村NGO(非政府组织)和农业协会注重环保意识的固化与传承等。 (四)组织力量编写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技术简易手册,提高农村群众、各级基层干部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知识的普及程度和文化、科技、环保素质水平。 (五)通过重塑国民性格,从人的内生性上减少工业文明带来的负外部性环境破坏。如《思想品德与法治》课程可参考民国课本《新修身》,将修身、克己作为此课程的重要内容,结合青少年学习认知规律,将经典背诵列入教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