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完成燃煤锅炉退出任务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偿的建议的办理答复
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2023075
建议人: 王加荣等5人
主办单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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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人大次会议第2023075建议

的答复

 

王加荣、刘其永、卢德国、邢延超、李翠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完成《淄博市空气环境质量“退末位”工作方案》中燃煤锅炉退出任务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偿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燃煤锅炉淘汰基本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我市积极推动“四减四增”工作开展,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以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为推动煤炭消费持续压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20225月,淄博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淄博市空气环境质量“退末位”工作方案》,要求20226月底前,关停淘汰全市剩余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12月底前,关停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效煤粉炉。

目前全市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基本完成,进一步优化了能源结构的调整,减少了大气污染物排放,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做出重要贡献。

二、资金政策情况

目前企业获取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支持和补助的方式主要为申请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两类,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情形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第三条“不予入库的情况”要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项目”属于不予入库情形,同时对于已获得“中央、省基建投资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经与工信、发改部门核实,按照《淄博市绿动力提升工程实施意见》规定,淄川区高效煤粉锅炉替代改造项目2016年获得省绿动力提升工程专项补助资金,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项目属于已获得省基建投资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再支持。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规程》第九条各市向中央生态环境项目库报送的项目,原则上从省级储备库中择优选择。”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支持的项目无法再申请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为解决该项目补助资金的问题,全力做好企业服务工作,我局多次与市级财政部门沟通对接争取其他资金支持。目前因全市财政资金状况及补助政策等不明确,暂时不对该类型项目进行补助。

三、下一步工作及建议

一是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强化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最新财政政策,根据财政政策积极协助企业争取资金支持。

二是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加强对企业资金政策宣传,并及时传达最新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政策的项目或企业,按照相关程序,积极协助资金申报,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予以监督和指导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3523

关于对完成燃煤锅炉退出任务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