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5年2月2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90XA/2025-55063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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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224日-20252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23068862306856

电子邮箱:zbs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万m2/a全氟质子膜及配套化学品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地点中心坐标:东经118.032°,北纬36.976°

山东东岳未来氢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已在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2412-370321-89-01-460849

项目占地总面积约7亩(4666.67平方米),新建建筑面积约15000平方米,购置主要生产设备200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年产300万m2/a全氟质子膜(包括200万m2/a液流电池膜、50万m2/a燃料电池膜、50万m2/a水电解制氢膜)、1000t/a全氟磺酸树脂粉末(其中500t/a自用)

 

 

 

 

 

 

 

(一)本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水电解制氢膜装置及全氟磺酸树脂粉末装置工艺废水、废气处理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地面冲洗废水、循环系统排污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喷淋废水等。废水根据“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处理措施如下:①全氟磺酸树脂粉末装置产生的高盐废水及废气处理中的吸收废水:经过新建“中和+三效蒸发”进行预处理;②全氟磺酸树脂粉末装置产生的高醇废水经新建“高醇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污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③水电解制氢膜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水经过新建“中和+三效蒸发”装置进行预处理;④本项目全氟磺酸树脂粉末及废气处理系统高盐水经新建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产生的污冷凝水、循环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送至中水站进行处理后,部分回用至循环水补水,部分经现有的污水排放口外排;⑤本项目水电解制氢膜高盐水经新建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产生的污冷凝水、高纯废水预处理后的污水、地面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及喷淋废水一并进入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水经管网排至淄博河润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中污染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关标准淄博河润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要求。

(二)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各生产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罐区废气、污水站废气和危废暂存间废气等。各废气处理措施如下:(1)液流电池膜装置共设置4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产生的工艺有机废气经车间配套的1#~4#RCO处理后,4台RCO燃烧尾气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P1)排放;(2燃料电池膜装置产生的工艺有机废气经车间配套的4#RCO处理后,RCO燃烧尾气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P1)排放;(3水电解制氢膜装置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车间配套的“一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P2)排放4全氟磺酸树脂粉末装置产生的工艺有机废气经车间配套的“过滤器+沸石转轮浓缩+5#RCO催化燃烧”处理后,RCO燃烧尾气通过1根28米高排气筒(P3)排放;(5高醇废水预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生化废气及拟建项目新建三效蒸发装置产生的不凝气经“两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21米排气筒(P4)排放;(6本项目有机原料储罐产生的大小呼吸废气:依托在建项目RCO装置处理后,RCO燃烧尾气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32)排放;(7本项目新建硝酸储罐产生的大小呼吸废气:依托在建“碱喷淋塔”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DA025)排放;(8本项目依托北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现有两套废气处理设施:①污水处理站生化废气经“碱喷淋+生物除臭”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②现有污水处理站三效蒸发不凝气等其他废气:经“碱喷淋+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26)排放;(9本项目危废依托南北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南厂区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4)排放;北厂区1#、2#危废暂存间废气分别经各自“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13),及24m高排气筒(DA012)排放

排气筒P1排放烟气NOx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要求二甲基甲酰胺(DMF)的排放浓度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1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的标准要求;排气筒P2排放烟气NOx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的标准要求;排气筒P3排放烟气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的标准要求排气筒P4排放烟气氨、H2S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1 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的标准要求排气筒DA032排放烟气NOx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二甲基甲酰胺(DMF)的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的标准要求;排气筒DA025排放烟气NOx的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DA012/DA013/DA014排放烟气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的标准要求排气筒DA002排放烟气氨、H2SVOCs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1标准要求排气筒DA026排放烟气氨、H2S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应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1 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项目无组织排放主要来源于车间未收集的粉尘,及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等,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量,VOCs、颗粒物、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厂界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及《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中表2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滤芯;废气处理产生的RCO废催化剂及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产生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膜、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导热油等,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主要包括装置产生的边角料测试废膜及不合格品等,须合规处置;三效蒸发产生的废盐属于疑似危废,鉴别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根据鉴别结果合规处置。固废转移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一般固体废物应执行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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