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4年12月1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
---|---|---|---|
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4-549376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2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2306886,2306856
电子邮箱:zbs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
1 |
淄博周村瑞光热电1×5万千瓦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 |
淄博市周村城北工业聚集区,山东淄博瑞光热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建设地点中心坐标:E117.8528°,N36.8379° |
山东淄博瑞光热电有限公司 |
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根据《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关停煤电机组腾退替代指标测算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3〕217号)、《关于明确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4〕30号)以及省政府与淄博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责任书,淄博瑞光热电1#、2#机组关停,根据《关于调整山东省电力发展“十四五”规划项目名单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3〕853号)该区域替代热源为淄博周村瑞光热电1×5万千瓦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项目已通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鲁发改项审〔2024〕329号)。项目符合《淄博市热电联产规划(2023-2030年)》(淄发改能源〔2023〕23号)项目已通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鲁发改项审〔2024〕321号),项目代码:2404-370000-04-01-414393。 主要建设内容为在拆除现有锅炉位置及厂区北侧闲置地新建1×26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1×B50MW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新建循环水系统,260t/h锅炉烟风系统及环保系统,130t/h锅炉脱硝系统;改建130t/h锅炉脱硫系统,130t/h锅炉烟风系统及除尘系统依托现有,上料系统、化水系统、电气系统、热力系统均依托现有。全年运行模式采用1×260t/h燃煤锅炉+1×130t/h燃煤锅炉+1×50MW背压汽轮机运行;采暖期基本满负荷运行,非采暖季燃煤锅炉运行负荷约69%,1台新建130t/h锅炉作为备用锅炉,保留1台现有130t/h锅炉作为应急备用锅炉。
|
(一)拟建项目废水为 化学水处理车间废水、锅炉排污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脱硫废水、湿电废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等。 脱硫废水经中和、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及输煤系统喷淋,湿电废水进入脱硫系统补水,锅炉排污水返回循环冷却系统回用,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含煤废水经煤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淋;化水系统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与反渗透浓水一并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煤场喷淋和输煤系统冲洗系统、道路喷洒等,剩余部分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循环冷却排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区域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区域污水厂接管要求。 (二)燃用设计煤种,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100m高烟囱排放。SO2、颗粒物、NOX、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氨逃逸及厂界氨排放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664-2019)相关标准及控制要求。碎煤楼、转运站及输煤系统产尘环节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置后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对煤场、输煤栈桥、转运站、渣仓、灰库等采取封闭及废气收集除尘等扬尘控制措施。采用密闭车辆运输灰、渣等粉状物料,控制运输扬尘。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灰渣、脱硫石膏、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化水车间产生的废滤膜、废树脂由供货厂家回收;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脱硝催化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脱硫废水处理系统污泥需根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2018)要求进行性质鉴别,若为一般固废可外卖综合利用;若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中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同时,拟在厂区东北角厂界围墙内建设长96m、高10m隔声屏障,北厂界设长200m、高12m的隔声屏障;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罐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
2 |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增6000吨/年酰氯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
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省政府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之内 |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华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420万元在现有厂区建设新增6000吨/年酰氯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在现有“基于以氯化亚砜为氯化剂的6000吨/年酰氯系列产品项目”、“4800吨/年酰氯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共13000吨/年酰氯系列产品产能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及生产适配性调整。依托现有生产设备约241台(套),引风处理、循环水等公用工程等依托原有,通过更换K105车间1#装置区5套反应釜、2#装置区4套反应釜的催化剂,优化反应过程,提高反应速度,减少杂质产生,缩短初步蒸馏时间;精准控制1#装置区5套精馏釜、2#装置区6套精馏釜工艺参数,缩短精馏用时,提高设备利用率;在K105车间新增降膜吸收装置、硫酸干燥罐、硫酸干燥塔等约10台(套)设备,提高尾气吸收能力;同时安装自控仪表、自控阀门和自控程序提升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实现产能提升。技改后酰氯产品产能提升至19000吨/年(新增产能6000吨/年,其中新增4种酰氯系列产品)。改造完成后,间甲基苯甲酰氯每年由1300吨提升至2000吨(新增700吨)、邻甲基苯甲酰氯每年新增200吨、对甲基苯甲酰氯每年由800吨减产至300吨(减产500吨)、新癸酰氯每年由200吨提升至500吨(新增300吨)、辛酰氯每年由200吨提升至2800吨(新增2600吨)、2,4,6-三甲基苯甲酰氯每年由800吨提升至1200吨(新增400吨)、偏苯三酸酐酰氯每年由200吨提升至800吨(新增600吨)、2,5-呋喃二甲酰氯每年新增200吨、均苯三甲酰氯每年新增500吨、月桂酰氯每年新增1000吨。
|
一、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管网,完善事故水导排设施。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其中软水制备废水脱盐预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排入500m3/d污水站处理,污水站出水与循环排污水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下游污水处理厂葛洲坝水务淄博淄川有限公司处理后最终排入孝妇河。外排废水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要求,标准中未包含的其他特征污染因子(氨氮、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要求,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一般保护区要求。 二、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盐酸吹除废气、反应尾气在液化回收环节产生的不凝气、产品蒸馏过程产生的不凝气、精馏过程产生的不凝气、灌装废气、依托现有盐酸罐区废气等。 本项目盐酸吹除废气、反应尾气在液化回收环节产生的不凝气、反应后产品蒸馏过程产生的不凝气、精馏过程产生的不凝气、包装区灌装废气、罐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SO2、HCl、VOCs(原料酸及酰氯产品),经引风系统引入K105北车间的尾气吸收系统经2级水洗+2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12)排放,排气筒SO2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及其修改单)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SO2:50mg/m3);HCl满足参照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 4标准(HCl:30mg/m3);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第Ⅱ时段标准(VOCs:60mg/m3、3kg/h)。依托的现有盐酸罐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HCl,经引风系统引入K106车间的尾气吸收系统经2级水洗+2级碱洗处理后通过25m排气筒(DA013)排放,HCl满足参照的《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表 4 标准要求(HCl:30mg/m3)。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装置区、灌装区、装车区,通过采取加强设备密闭提高废气收集效率等措施,厂界颗粒物、SO2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SO2:0.4mg/m3),生产厂区内无机化工产品、有机化工产品同时生产,厂界废气 HCI 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HCl:0.05mg/m3),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浓度限值(VOCs :2.0mg/m3)。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固废主要为蒸馏残渣、废包装物(内衬袋、外编织袋)、亚硫酸钠溶液。蒸馏残渣、废包装物内衬袋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亚硫酸钠溶液、废包装物外编织袋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够得到妥善处置。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五、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须建设三级防控体系,并对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建设相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和防范能力。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与所在区域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六、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罐区、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仓库、事故水池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七、污染物总量控制。技改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