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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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2-52505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29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
监测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高新区环保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安环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淄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
淄博市“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主动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特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为核心,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抓手,以加快构建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为主线,推动实现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全覆盖、要素全覆盖、区域全覆盖,提升生态环境信息采集、分析、利用能力,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应用,创新生态环境精准化监管模式,利用大数据增强综合执法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谋划,全面覆盖
全市统一规划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布点、建设和质控要求,在全面深化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向生态质量监测和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拓展,实现全领域、全要素、全区域覆盖。
(二)强化质量,高效支撑
不断完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监测行为,预防不当干预,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强力支撑环境管理。
(三)科技引领,争创一流
瞄准全省一流水平,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发展天地一体、自动智能、科学精细、集成联动的技术手段,提高监测的立体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三、规划目标
到2025年,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建成,综合集成、测管联动、支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证,监测数据得到深入应用,监测信息及时公开、统一发布。
打造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完善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温室气体、噪声、生物、辐射等环境要素,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覆盖城市、乡村和园区等区域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建成覆盖典型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和重要水体等重要环境功能区的生态监测网络;完善包括固定源、移动源和面源的污染源监测网络。
形成监督管理“一套数”。健全完善覆盖全部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督体系,深入应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诚信监测理念深入人心,生态环境监测公信力持续提升。
形成数据信息“一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智慧创新应用,全市涉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测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联网、整合利用、深度挖掘和大数据应用水平大幅提升,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的有效应用。
实现监测运行机制“一盘棋”。充分发挥山东省淄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作用,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突出短板,提高区县标准化的监测能力。
四、主要任务
(一)围绕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环境质量监测水平
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
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按照“科学延续、全面覆盖、均衡布设”的总体原则,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乡镇全覆盖。
力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淄博市建设1个区域站,开展常规项目、VOCs、温室气体、酸沉降、碳组分、超细颗粒物(PM1)、氨气(NH3)、重金属、气象参数等指标监测。
建设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力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淄博市新建2个PM2.5和O3协同控制监测站,在环境敏感区域和臭氧高值区域开展PM2.5中元素碳、有机碳、水溶性离子、无机元素监测,以及非甲烷总烃(NMHC)、VOCs组分、氮氧化物(NOx)、O3、一氧化碳(CO)、NH3、紫外辐射强度、气溶胶垂直分布、边界层高度等监测。
力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淄博市内国家高速公路沿线以及铁路货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内新建4个交通污染监测站,开展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NOx、CO、NMHC、VOCs组分、碳组分等监测。
逐步建设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专项监测站点。在重点化工园区、重点企业开展VOCs组分监测,在重点化工园区周边加密建设有针对性的VOCs监测站点。
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运行、维护的长效机制,加强高清视频监控等技术应用,全市形成以区域站、环境空气敏感站、乡镇站、交通站等监测站点构成的覆盖全面、布局合理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优化调整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在现有市控监测断面、“水十条”考核监测断面和水功能区监测断面基础上,调整优化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实现跨区县界水质监测断面全覆盖,重点河流湖库跨境断面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满足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以及生态补偿要求。
提升水环境自动监测水平。逐步实现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开展质控比对等手工监测,对自动监测形成有益补充。
推动水质污染溯源监测。按照“查、测、溯、治”要求,逐步建立覆盖重点流域所有入河排污口主要指标的监测网络,开展排放口影响水域水质监测评价研究,逐步说清“岸上”对“水里”的影响。
专栏1新污染物监测 |
在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探索开展微塑料、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的监测。制定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调查。逐步把全氟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纳入全市环境监测体系。 |
3.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区县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具备土壤环境常规项目监测能力基础。优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为目的,优先考虑历史延续性,结合农用地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周边土壤为重点,完善背景点和基础点布局,2025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区县全覆盖。
实行土壤环境分类监测,针对不同类型点位和监测目的,设置分类侧重的土壤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在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基础上,结合国家、省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污染源地下水监测井和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井,以“双源”(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污染源)为重点,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监控地下水环境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
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在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矿山开采区等地下水渗透污染风险区域,探索开展地上—地下协同监测。
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信息数据库,纳入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成果等数据。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用地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推动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的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地下水监测井管理维护责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4.声环境监测
提升声环境监测能力。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统筹城市区域、交通及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增设点位,形成普查监测与长期监测互补,面监测与点监测结合的监测网络。加快推进噪声监测自动化,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声环境固定式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监测数据适时与省联网。
围绕信访投诉热点,在城市交通干线、大型施工场地等周边区域开展噪声专项调查监测。优化噪声监测指标,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扩展。
5.辐射环境监测
强化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按照省规划部署全力配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电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和自动监测系统工作。推动淄博市内I类放射源及I类射线装置应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督促铁塔公司和三大运营商做好通信基站辐射环境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专栏2农村环境监测 |
选取1个特色保护类村庄、7个城郊融合类村庄,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次,所有村庄分5年监测完成。 对全省原扶贫工作重点村、黄河滩区饮用水水源和“千吨万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千吨万人以下饮用水源地、农田灌溉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抽测、农村黑臭水体监测、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例行监测。 |
(二)围绕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拓展污染源监测能力
1.规范固定源监测
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为主线、政府监督监测为抓手、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模式,为许可证管理、环境税征管和环境执法提供支撑。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的原则,推动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持续扩大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与联网。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强化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规范监测、依证排放,实现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加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和污染源监督监测数据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有效督促排污单位自觉守法、自律监测。探索实施治污设施电量监控。扩展污染源非常规指标监测,提升废气中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深化超低排放监测,建立完善超低排放监测体系,在监测手段上向智能化、小型化方向发展。
加强对厂界、工业园区特征污染物以及工业企业堆场、厂界等的扬尘无组织排放监测。在重点区域组织开展VOCs走航监测,排查区域内的重点污染源。完善固体废物监测机制,加强对固体废物堆场、处理处置企业等重点源的监测。开展规模化养殖场的自行监测和监督监测。
按照“谁排污、谁监测”原则,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制度,明确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和排污口责任单位的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明确执法监测责任主体和监测要求。统筹各级监测机构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联合行动,完善“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联动执法监测机制,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执法监测,每年监测企业数量不低于5%。
专栏3工业园区监测 |
在重点化工园区,按照“看得见”“说得清”“做得到”的标准,建设智慧工业园区在线监测预警网络,强化VOCs自动监测站建设,恶臭、异味投诉重点工业园区推广电子鼻监控预警。整合园区内各企业废气、废水等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分析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准确掌握工业园区内潜在的环境风险。 |
2.移动源监测
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环检机构规范检验。加强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探索推进遥感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加快移动源污染物排放远程监控、“冒黑烟”柴油车抓拍、路检路查、集中停放地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检验机构数据联网。在重点路段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的联合路检路查。在重点区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油气回收系统的监测。探索建立移动源周边环境空气质量、交通流量、噪声一体化监测网络,重点覆盖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监控移动源排放及其对沿线空气质量的影响。
3.农业面源监测
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对10万亩及以上灌区农田灌溉用水和农田退水,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等开展水质监测。加强部门间联动管理及基础信息共享,掌握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类型、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探索研究农业面源对地表水、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的贡献率,逐步开展对地下水污染贡献有关研究,为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供支持。结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初步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建设。
4.碳排放监测
依托现有大气监测城市站点或区域站点,逐步增加CO2等指标,探索开展城市和区域温室气体浓度监测。
试点开展煤电、煤化工、石化等行业CO2、甲烷(CH4)等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安装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积极探索碳排放监测对企业碳排放核查的辅助作用,进一步为碳排放的科学精准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三)围绕为民服务和风险防范,加强执法与应急监测
1.健全执法监测体系
完善测管协同工作机制,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探索将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监测人员逐步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提升监测与执法工作效率。
加强便携式执法监测装备的配备,提升现场执法监测能力,环境质量指标出现异常时,能进行快速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实现快速溯源,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单位。
完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体系,以在线监测及排污口、监测站房视频监控为主要监管手段,为非现场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配合开展执法监测。
2.建立应急监测预警体系
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进一步加强市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实现按区县的精细化预报能力提升,进一步提升全市O3预报水平,提高全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率。针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水体,完善监测网络,研究构建精细化水质预测模型,逐步建立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完善应急监测机制。按照“属地为主、就近协同、资源共享、上级支援”思路,完善应急监测响应与区域支援工作机制。建立应急监测保障长效机制,将应急监测演练与执法监测等日常现场监测相结合,促进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提升应急监测能力。健全便携、车载、实验室三位一体的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加强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推进应急监测设备现场化、自动化、国产化。加强应急防护保障能力建设,做到应急人员着装规范、防护到位、标识鲜明,有效满足有毒有害等现场条件下应急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强化现场应急监测野外移动(方舱)实验室建设,提高和改善野外现场应急监测分析条件。根据行政区域环境风险特征,加强区县分局监测机构应急监测能力,满足辖区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需要。
(四)围绕提升环境监测公信力,强化监测质量管理
1.压实数据质量责任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要求,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归档备查,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
2.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
建立常态化的、覆盖空气、水体、土壤、污染源等全领域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日常监督检查,开展质控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检查,强化飞行检查,不定期组织交叉检查、双随机抽查、远程质控,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探索建立质控专家队伍,强化质控监管能力。
3.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自我约束
利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断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升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管理,规范监测行为,确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等监测质量。
4.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加强与公安、检察、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勤联动,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和震慑作用。丰富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增强诚信监测的自觉性,形成“不敢假、不能假、不愿假”的良好局面。
(五)围绕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监测数据应用
1.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
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推进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整合与互联互通,对各环境要素监测业务进行流程再造,建立横向业务协作、纵向业务联动的协同联动体系。从监测要素、监测业务、专项工作等不同角度汇聚融合数据产品和系统成果,实现一网汇聚全市监测动态数据,提升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开展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加强物联网、遥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监测业务的深度融合,在提升服务效能、促进业务协同方面取得新突破,支撑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2.强化生态环境监测产品的应用与信息公开
围绕社会关注的生态环境热点问题,为管理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监测数据产品,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产品服务环境管理的针对性。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和改善程度双排名,激励和督促区县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完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与方式,拓展发布渠道与范围。提升监测数据产品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信息。
3.深化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比重、污染排放总量、环境要素质量、资源环境容量、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等因素,研究建立群众接受度高、反映获得感强,符合生态文明愿景的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方法,说清不同层级行政单元生态环境状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领导下,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划分和运行机制,明确具体落实举措和责任分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评估,提炼经验做法,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进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二)保障资金投入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经费保障,将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维护、运行等经费,实验室升级改造经费,以及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监测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力度,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队伍建设
结合国家“三五人才”、技术比武等人才遴选机制,完善选拔任用、交流挂职、考核管理、激励培养等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营造适宜于人才培养和聚集的内部环境,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树优等方面给予激励。坚持不懈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行风建设,大力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文化,全面提升监测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本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先锋队。
(四)加强科技支撑
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探索开展特征污染物识别和健康风险评估等环境与健康相关工作。加强无人机、无人船等新装备,遥感监测、走航监测、激光雷达等新技术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以及排污口调查、黑臭水体排查等领域的应用。推动多手段融合应用,形成走航雷达监测识别特征组分、地面监测精确定量的监测溯源模式。
(五)强化宣传引导
通过政务网站、手机APP等媒介按时向社会发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监测信息,增强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定期举办生态环境监测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搭建生态环境监测“零距离”交流互动平台,线上线下联动发力,引导公众感受监测、了解监测、信任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