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淄博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6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23号)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原禁用区域及使用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30天,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8月28日至9月28日。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阎柄辰 郭明新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邮政编码:255045
联系电话:0533-3185798
电子邮箱:jdcpqwrjck@zb.shandong.cn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3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淄博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6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明确使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场内车辆和可运输的各类作业设备,如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起重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场内车辆、工业钻探设备、发电机组等。
二、禁用区范围
本通告所指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
1.市中心城区:淄河大道、姜萌路、黄河大道、G205(国道205)、G309(国道309)、鲁山大道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2.临淄区:北齐路、临淄大道、牛山路、淄江路、乙烯路、溡源路、张皇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3.博山区:西过境路、珑山路、五岭路、南秋泉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4.淄川区:湖南路(S231)、南环路、庆淄路—将军西路—张博附线(G205)、胶王路(S509)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5.周村区:西外环路、G309国道、姜萌路、庆淄路、米山路、周村区-邹平市交界、西外环路所围成的区域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部分规划建设用地。
6.桓台县:寿济路、柳泉北路、桓台大道、规划一中中路、渔洋街、一中西路、规划学校北侧道路、工业街、张北路、建设街、顺河路、规划商城南路、规划东岳路、赵家南路、少海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7.沂源县:沂邳线、沂河路、华源路、兴源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和沂源经济开发区县城规划范围内部分区域。
8.高青县:北环路、青苑路、田横路、东邹路、干二排、南外环、开泰大道、北环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9.文昌湖区:S102省道、正阳路、花海北路、正阳西路、商中路、石佛东路、商家镇人民政府南侧围墙、胶王路、环湖东路、姜萌路闭合圈所围合区域。
10.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
以上区域均包含边界道路。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核心禁用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管控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
2022年X月X日起,核心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环保编码登记信息并申领环保号码,未申领的一律不得使用。进入核心禁用区及一般禁用区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使用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管理系统生成的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编码,未申领进出场编码的一律不得在禁用区域内使用。
(三)进入核心禁用区域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同时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的国三及以上阶段性排放标准,安装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实时定位装置,并提供半年内机械排放合格证明材料等条件,方可在该区域内作业。核心禁用区内使用新能源移动机械的,免于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及提供排放合格证明。
(四)一般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的国Ⅰ及以前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铁路货场、物流园区范围内执行与核心禁用区相同的禁用政策与标准,积极推进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六)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违反禁用规定、未申领环保号码、超标排放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
本通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X月X日。自通告实施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原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及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淄博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禁用区域范围
附件
淄博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
禁用区域范围
一、张店区。淄河大道、姜萌路、黄河大道、G205(国道205)、G309(国道309)、鲁山大道闭合圈所围合区域为市级核心禁用区,张店区范围基本都在市级核心禁用区,且辖区内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均在该禁用区范围内,张店区不再另行划定禁用区域范围。
二、临淄区。凤凰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凤凰镇政府驻地及温江路以东、运粮河路以南、辛河路以西、梧台中心路以北的湿地公园区域;闻韶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雪宫路以东、临淄大道以南、天齐路以西、牛山路以北;雪宫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辛化路以东、临淄大道以南、雪宫路以西、牛山路以北及齐鲁化工园区孙家旧址雪宫辖区各企业;敬仲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敬仲镇陈家村进村路以东、敬仲镇三号路以南、辛广路以西、敬仲镇工业区中路以北;皇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皇城西路以东、济青高铁以南、北齐路以西、张皇路以北;齐陵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淄江路以东、张皇路以南、北齐路以西、马莲台旅游路以北;金岭回族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金烯路以东、纬四路以南、金三路以西、金岭南路以北;稷下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溡源路以东、宏达路以南、太公湖沿河西路以西、康平路以北;朱台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市场监管所东生产路以东、镇政府北生产路以南、派出所东生产路以西、寿济路以北;辛店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杨坡路以东、牛山路以南、淄江路以西、乙烯路以北;齐都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张皇路、齐都路、黉大道所围闭合区域;金山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建农路与建设中路以东、建设路与建设中路口至建设路与建南生活区4号楼东内部道路路口以南、建设路与建南生活区4号楼东内部道路至大机路以西、大机路与建南生活区4号楼东内部道路至大机路与建农路以北。
三、博山区。白塔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张博铁路以东、北外环路以南、沙沟河以西、白石路以北;域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杨家工业园路以东、澜水泉沟以南、西过境路以西、银龙路以北;城东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沿河东路以东、中心路以南、秋谷路以西、秋泉路以北;城西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羊栏河以东、珑山路以南、沿河路以西、原山森林公园以北;山头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新博北路工商银行路口以东、大观园路坤达地产路口以南、河南西路山头行政审批大厅路口以西、新博南路大师村路口以北;八陡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红旗坡路以东、黑山路以南、黑山前路以西、文姜路以北;石马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洪山口路口以东、石河路五凤山路口以南、芦家台村以西、五阳湖路红绿灯以北;博山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金晶学校以东、南博山卫生院以南、南博山中村村委以西、博山旺顺猕猴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北;源泉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淄河以东、山水居以南、007县道以西、老仲临路漫水桥以北;池上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西池桥以东、仲临路以南、镇中心学校天桥以西、东池中心街南门头房以北。
四、淄川区。开发区区域指:遥望山路以东、奂山路以南、张博附线以西、胶王路以北;昆仑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晟世华庭东门路以东、泰山瓷业路以南、张博路以西、镇政府门前路以北;双杨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北京路以东、民泰路以南、东环路以西、S102省道以北;罗村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大窎桥村通小窎桥村路以东、湖南路通大窎桥村路以南、湖南路以西、湖南路通小窎桥村路以北;寨里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朝阳路以东、黉阳路以南、寨里宏达街以西、寨里村委北沿街以北;龙泉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聚龙街以东、龙泉街以南、湖南路以西、湖南路以北;岭子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青云路以东、岭子村北育苗基地以南、东立井路以西、岭子村庄南路以北;西河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乡道007以东、省道231张台线与乡道007交汇处以南、省道231张台线以西、县道006及永安路以北;太河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淄中路以东、后峪村生产路以南、高速路连接线以西、余粮路以北;洪山镇人民政府、松龄路街道办事处、般阳路街道办事处、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均在区划定核心禁用区内,不再单独列出。
五、周村区。王村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G309国道、聚源路、S102省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王村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部分规划建设用地;南郊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南郊镇镇域全域;北郊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北郊镇镇域全域;大街街道办事处、丝绸路街道办事处、永安街街道办事处、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城北路街道办事处及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地均在区划定核心禁用区内,不再单独列出。
六、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张北路以东、索镇大街以南、铁西路以西、桓台大道以北(包含在县建成区区域内);唐山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兴唐路以东、工业路以南、唐华路以西、寿济路以北;田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西十一路以东、东祥路以南、生产路以西、跃进路以北;新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镇府西路、张田路、定向路所围合区域;马桥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金马东路以东、文化路以南、鼎馨路以西、红辛路以北;荆家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上海路(周荆路)以东、周董村南以南、洗碱沟以西、规划纬五路以北;起凤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公园西官庄沟沿河路以东、荆夏路以南、海王路以西、交警队南以北;果里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东义和村路以东、果里大道以南、张北路以西、义和路以北;少海街道办事处驻地区域指:柳泉路以东、工业街以南、张北路以西、红莲湖大道以北(部分包含在县建成区区域内)。
七、沂源县。大张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小官庄村五队入口以东、北村集场以南、富源村娄家铺子以西、南旋风村南沟以北;东里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东里镇政府以东、东里镇综合服务中心以南、何家巷子以西、韩来路以北;鲁村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琉璃河桥以东、鲁村四村居民区以南、鲁村东桥以西、G341国道以北;南鲁山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左家峪楼户区以东、土门中学以南、张家寨山西麓以西、博沂路以北;石桥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薛家官庄以东、郭家上峪以南、石桥中学以西、北庄村集场以北;西里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西里中学以东、梭背岭老街以南、中西里村中心街以西、前西里村委办公室以北;燕崖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西白峪村以东、燕崖镇政府后北山以南、燕崖村以西、白马河以北;悦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三悦路以东、沂源四中以南、沂邳线踅庄村以西、振兴路中张良村以北;张家坡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东九线以东、大石沟村以南、原博沂路中段以西、黄家峪村以北;中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店头村委办公室以东、沂源县中庄中学以南、沂源县中庄镇中心小学以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北。
八、高青县。青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庆淄路以东、康庄路以南、富民路以西、广青路以北;高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纬一路以东、龙凤路以南、高淄路以西、经一路以北;黑里寨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方田路以东、供电所以南、029县道以西、镇中路以北;常家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水牛李村西侧道路以东、青马路以南、大张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北;唐坊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前唐路以东、千乘路以南、市场路以西、学府路以北;花沟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鲁才中学南花四北路以东、S316以南、派出所东边方田路以西、花四北主路以北;木李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庆淄路以东、青马路以南、镇政府东侧200米以西、木李村以北;田镇街道、芦湖街道的办事处驻地均在高青县划定核心禁用区内,不再单独列出。
九、文昌湖区。商家镇人民政府驻地在市中心城区所划禁用区范围内,商家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再单独划定高排放禁用区;萌水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S102省道、兴萌路、文昌湖区边界所围闭合区域。
十、高新区。中埠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指:镇西边界以东、鲁泰大道以北、济青高速以南、创业路以西。
以上区域均包含边界道路及边界点。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淄博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6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23号)相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原禁用区域及使用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化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有利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就近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1.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
2.所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
3.排放阶段、机械类型、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
4.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其他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提供的登记信息之日起15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发放登记号码。
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号码的编制方法和使用方式,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督抽测结果应当告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传至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1.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2.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3.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
附表:
排气烟度限值
类别 |
额定净功率(Pmax)(kW) |
光吸收系数(m-1) |
林格曼黑度级数 |
|
|
||||
Ⅰ类 |
Pmax<19 |
3.00 |
1 |
|
19≤Pmax<37 |
2.00 |
|
||
37≤Pmax≤560 |
1.61 |
|
||
Ⅱ类 |
Pmax<19 |
2.00 |
1 |
|
|
19≤Pmax<37 |
1.00 |
1(不能有可见烟) |
|
|
Pmax≥37 |
0.80 |
|
|
Ⅲ类 |
Pmax≥37 |
0.50 |
1(不能有可见烟) |
|
Pmax<37 |
0.80 |
|
4.1.1满足 GB20891-2007 第二及以前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执行表 1 中的I类限值。
4.1.2满足 GB20891-2014 第三及以后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执行表 1 中的II类限值。
4.1.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
2019年年底前,各地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探索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管理制度。
六、《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
逐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和环保标识管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域,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
七、《山东省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鲁政办字〔2019〕30号)
2019年年底前,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2019年年底前,各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
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全面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各市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市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排放检验制度,经第三方检验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发放环保标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登记备案和排放检验等工作。
九、《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30号)
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开展销售端前置编码登记工作,加强源头监管。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在用机械以及新增国三机械全部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采取自动监控和人工抽测模式开展排气达标监管,倒逼淘汰或更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15年以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十、《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
强化对机械日常监管。开展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端编码登记,禁止销售低于我省现行排放阶段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2022年11月底前,对在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通过“电子围栏”信息平台实现在线远程监控。加大联合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多部门常态化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自2022年起,将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执法计划,重点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每年随机抽取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气检测,超标排放的不得使用,并依法处罚。
强化场地监管。2022年年底前,依法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并逐步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禁用要求,倒逼机械提档升级。2022年起,逐步在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等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要求上述单位禁止未编码喷码的、未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的、超标或者冒黑烟的、不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纳入淘汰名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厂)区作业,将问题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十一、《淄博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66号)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通告要求,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等部门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企业、工地等开展监督检查。
十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23号)
重新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当前城市规划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重新对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进行划定并制定使用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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