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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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MB285590XA/2020-194916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二、备案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外省(市)探伤企业来淄博市作业,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十日内,使用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带齐备案材料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淄博市探伤企业去外省(市)作业,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五日内,使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移动作业探伤企业先经作业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带齐备案材料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移动探伤作业的放射源必须安装在线定位监测设备,且定位数据可准确、无间断上传至国家监控平台。
四、备案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
5.监测报警仪器清单;
6.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市直机关第二办公楼615室)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0533-3141395
十、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