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服务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90XA/2020-194916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05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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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

  二、备案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申请条件

  1.外省(市)探伤企业来淄博市作业,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十日内,使用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带齐备案材料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淄博市探伤企业去外省(市)作业,应当在转移活动实施前五日内,使用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移动作业探伤企业先经作业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带齐备案材料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移动探伤作业的放射源必须安装在线定位监测设备,且定位数据可准确、无间断上传至国家监控平台。

  四、备案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

  5.监测报警仪器清单;

  6.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张店区联通路202号市直机关第二办公楼615室)

  六、办理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七、是否收费

  否

  八、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0533-3141395

  十、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