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1301230
建议人: 吕丕军
主办单位: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答复时间: 2022-05-26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01230号提案的

 

吕丕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医疗废物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医疗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现就提案答复如下:

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目前博市全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淄博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拓环境)负责集中处置。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由北京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于2020年8月19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及25大类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该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能力6000吨/年,集中处置设施于2020年10月16日正式运行。正常情况下,该公司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日均处医疗废物13吨,满负荷情况下日可处置18吨。此外该公司还具有50吨/日的应急处置能力(危焚烧炉)。2021年初,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博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修正版)》,确定临淄区光大环保废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光大环保)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此情况下,拓环境50吨/日的应急处置能力,上光大环保110吨/日的应急处置能力,使全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提升160吨/日,完全可以满足全市医疗废物重点场所废弃物处置需求。

基本情况

根据2021年统计数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869家(不包括中医医疗机构),产生各类医疗废物共计5062.04吨均全部纳入医疗废物处置范围实现集中处置。此外自2021年4月起,根据省厅通知要求范围内的隔离服务点、核酸检测点、链专仓等重点场所废弃物也已全部纳入医疗废物处置范围并实现集中处置。2021年,全市医疗机构及隔离服务点、核酸检测点及专仓等重点场所生活废弃物5262.04吨,其中涉疫情医疗废物0.5吨,隔离点等重点场所废弃物49.656吨,处置率为100%,全部实现及时、高效、规范和安全化处置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2022年3月9日周村区报告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来,首拓环境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防控要求和安排部署,全面迅速推进医疗废物的安全收运处置工作。疫情防控形势最严峻时,博首拓处置医疗废物60吨。在原有10辆医疗废物清运车的基础上,征用社会车辆15辆,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及时清运,及时处置。截止5月23日淄博首拓已累计处置医疗废物(包括重点场所废弃物)3227.13吨,其中涉疫废物267.9吨。目前,淄博市全域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已基本结束。

、存在问题和不足

目前,淄博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存在短板,但疫情严重时存在明显的力不足问题。一是车辆不,需要临时征用社会车辆,且征用车辆非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车辆二是人不足,全员核酸情况下医疗废弃物大量增加,淄博首拓人手有限,如果不借助外力,难做到及时清运。

后,再次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我们将一如既往医疗废物及时、高效、规范和安全化处置,切实筑牢疫防控的底线。

 

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26

一、出台《实施办法》和《细则》 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在摸排好全市所有医疗单位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合我市实际的《淄博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实施办法》和《细则》,并做好应急处理方案。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及要求,确保我市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收集、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可加入安全收集、运输及处理跟踪追溯体系),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等意外事故发生。 二、明确收费标准,理顺收费方式 要协调好收购处理公司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利益,全方位考虑、多角度研究,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从淄博经济发展实际出发,把我市的收费标准定位在全省中等水平,既考虑到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费用的能力,又确保处置公司在不亏损的情况下正常运行。鉴于部队及武警医院有其特殊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运行过程中的收费情况将面临诸多问题,建议由市环保部门代收医疗单位应缴纳的费用,废物处置公司支付相关的手续费,由物价部门在相关文件中给予明确,保证代收费的合法性。 三、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 要对相关操作人员和医疗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明确责任,持证上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起来共同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一是监督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否把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全部交由废物处置公司统一处理。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医疗废物流失、泄漏、转移等情况,卫生及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其实行经济处罚,追究相应责任。二是监督废物处置公司是否及时、安全地处理好所收集的医疗废物。如发现有处理不达标,对周围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安全产生危害的情况,两个部门也应依法对其实行经济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