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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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对淄博加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老厂)的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至2025 年2月2日(5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邮编:255000 。 联系电话:0533-2188375。 特此公告。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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