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5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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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高新区环保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安环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各区县上报的2025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经省厅批复,确定对全市68家企业(附件1)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具体时限要求 企业应在4月30日前,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5月30日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8月30日前摸清企业现状,从生产全过程初步提出可提高和改善的环节,完成方案的产生与筛选,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相应的技术佐证材料,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书申请验收,同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审核结果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各区县要书面通知各有关重点企业,负责清洁生产审核日常监管 要督导企业按照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报送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收到企业申请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应组织企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对报告审查合格的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未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的企业进行督导调度,及时落实整改。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处理。 (二)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附件2)、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原件(非自行开展的企业)于5月30日前报各区县分局。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所有材料先行报送电子文档(签章的报pdf扫描件),书面材料原件可一并采用邮寄方式报送。 (三)承担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项目的机构要保证服务质量 机构应符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条件。在预审核阶段至少派出1名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专家至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并将工作开展具体情况(附件4)(包括现场工作照片及视频)报各区县分局,各区县局汇总后报市局。 (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后,各区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对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不予通过验收。评估验收所需费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三、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重点 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从原辅材料和能源、技术工艺、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物、管理和员工八个方面着手,认真查找污染物产生的环节,进行原因分析,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出清洁生产方案,以达到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效果。 市局将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区县企业清洁生产进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 于孔海 3141083 曲绍风 3187432 邮 箱:qjscjgk@zb.shandong.cn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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