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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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 (二)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参加本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问题线索请于2024年7月20日前发送至zbshbjfgk@zb.shandong.cn,邮件须明确存在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名称、文号(如有)、发布时间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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