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鲁环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并明确使用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