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38)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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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济南等15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38)的销号验收意见》要求,现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38)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检测弄虚作假,抽查的滨州市、东营市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均存在问题,其中滨州邹平市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博兴县博昌机动车检测中心在车辆明显排放黑烟情况下,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抽测东营市44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率达38.6%。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2022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整改目标:强化日常监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二、整改措施 (一)2021年7月,已制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23号),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抽检力度。加强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2021年9月,已制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整顿行动的通知》(淄环函〔2021〕76号),对本辖区内环检机构、检测站点开展全覆盖整顿排查,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查整治行动。 (三)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长效监管机制。2021年12月,已配套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淄博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函〔2021〕161号),落实辖区内环检机构量化积分制管理办法。2022年年底前,每月对机动车环检机构开展检查,严厉打击环检机构不规范检测等违法行为。 (四)2022年8月底前,组织开展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的,发现一起、依法依规处理一起,检验机构问题严重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取消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 (五)自2022年起,组织制定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综合运用现场检查、排气检测等方式,从严打击排放超标、冒黑烟、闯入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等违规行为。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环检机构”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1.提前谋划,开展整顿行动。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市涉及“环检机构”的具体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4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机动车环检机构整顿行动的通知》(淄环函〔2021〕76号),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分局“举一反三”,利用2个月的时间(10月-11月)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环检机构、检测站点开展全覆盖整顿排查。 2.部门联合,提升整治效果。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了现场检查,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对“环检机构”的排放情况、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情况、资质认定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持续跟进,实现检查全覆盖。2021年10月22日,省生态环境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鲁环字〔2021〕234号)要求全省各地市于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机动车环检机构全覆盖检查,我市迅速组织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在前期整顿行动的基础上结合省厅检查通知要求,开展新一轮全覆盖检查。 4.纳入考核,夯实监管成效。自2021年11月起,将环检机构监管纳入我市移动污染源整治大会战考核事项,2021年12月,配套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淄博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淄环发〔2021〕161号)《淄博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淄环发〔2021〕162号),落实辖区内环检机构量化积分制管理办法。要求区县分局每月对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一轮全覆盖检查,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持续加力,通过高频率、高密度检查,严厉打击“环检机构”不规范检测等违法行为,并根据日常环检机构检查情况下发3期《淄博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情况通报》,切实规范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秩序,将整治效果落地落实。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行动 1.出台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2021年7月,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淄博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监管领域和职责,强化监管部门及机械使用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提升管理效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通过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知》,对全市规范使用相关机械提出具体要求。 2.长效监管机制,定期专项检查。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成立市级联合工作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每月组织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查,扎实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各项工作。通过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号)到各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根据省厅制定印发的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2023年全市计划检测8000台,目前已完成检查任务。 3.调整禁用区划,推进科学管理。综合我市原划分的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存在控制区域范围过小、管控对象缺乏针对性和管理要求偏离实际等问题,对原禁用区域及使用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科学划定《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4.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考核机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工作修订加入《全市城乡环境大整治精细管理大提升考评办法》,由市移动污染源整治专班督导检查各区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落实情况,根据每月抽测数量对各区县排名递减得分。今年截至目前,全市共开展检查1656余次,抽测机械2万余台,抽测数量居全省首位。2023年6月通过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通知》至各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考核工作。 四、验收情况 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验收,该整改任务落实了全部整改措施,达到销号标准,予以验收通过。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1月6日 受理部门: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受理电话:0533-3185798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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