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等。其中,生产废水中的含氰废水经破氰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300t/d)进行处理达标后经园区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张店东部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要求。 (二)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包括: 间苯二甲腈(IPN)生产及精制装置区废气、百菌清生产装置区废气、百菌清精制装置区废气、百菌清微粉磨及包装区废气、导热油炉燃气废气以及配套罐区的呼吸废气。 其中,两套4000t/a IPN生产及精制装置反应尾气各自经装置区配套的一套二级水吸收装置处理后,由引风机引至RTO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由35m高的P13排气筒排放; 两期百菌清氯化反应装置区废气经各自装置区配套的“两级降膜吸收+一级填料吸收塔+二级碱喷淋”净化装置处理后与氯化车间废气经三级氯气吸收塔处理后,经30m高的P15和P17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配备低氮燃烧技术,1#导热油炉废气经20m高的P14排气筒排放; 2#导热油炉废气经引风机引至20m高的P16排气筒排放。百菌清精制车间产生的精制废气与甲苯回收不凝气一并进入RTO废气处理系统集中处理后排放。百菌清装置微粉磨装置配套一套粉碎粉尘净化装置(旋风分离+布袋除尘),废气处理后经20m高的P18排气筒排放。酸碱罐区盐酸储罐、次氯酸钠储罐呼吸废气经水封吸收后,经现有20m高的P8排气筒排放;立式罐区间二甲苯、甲苯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活性炭、一级碱洗处理后,经现有20m高的P9排气筒排放。此外,氨氧化车间的氨气缓冲罐设有安全阀,流化床反应器设有爆破片,两台设备在超压的情况下安全阀和爆破片起跳,泄放出含氨气体。应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在各IPN生产车间均设置非正常工况排气筒,废气经水吸收塔吸收后经排气筒排放。6000t/a百菌清生产区、8000t/a百菌清生产区主要装置的含氨事故废气分别经20m高的P19排气筒、P20排气筒排放。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中VOCs、甲苯、二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限值要求;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区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标准;氨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氯化氢、氯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排气筒高度排放标准要求。 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定期开展装置区的LDAR(泄漏修复检测)来减少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排放的VOCs,厂界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固废主要为废钒铬催化剂、废活性炭催化剂、废蒸馏釜残、废汽化残渣、废共沸釜残、废导热油、废机油、化验室废物、废劳保用品、废布袋、废包装、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介质、污水处理污泥等,经危废暂存间暂存后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及废反渗透膜(未沾染化学原料)、硫酸铵收集后外售处理。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七)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