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5 14:07: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申请时限

企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由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简化管理行业由各分局发放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不受以上时间限制。

二、信息公开方法

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申请方法及材料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不需打印纸质版);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四、受理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

核发环保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

五、核发

核发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并将排污许可证正本以及副本中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及承诺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

六、整改

排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不能达标排放”类;

(二)“手续不全”类;

(三)“其他”类,如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多种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单位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整改期限。

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主动提出整改方案;对于申请材料和整改方案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严格落实整改通知书各项要求,按计划完成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后,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自行监测情况等,按程序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整改期满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需在申请批准的整改期限内继续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七、变更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注明变更原因)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需上传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三)排污许可证原件

(四)变更明细表(注明变前、变更后及变更依据);

(五)工商证明(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提供);

(六)环评批复(发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变更提供);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核发环保部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八、延续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

(四)自查报告;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核发环保部门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

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三)核发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提交带公章的纸质及电子版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注明注销原因及符合情况)

)提交排污许可证原件;

(六)与注销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一、补领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环保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 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三、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是《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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