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淄环罚字【2019】第29号)淄博市博山凤凰山汽车钢板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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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淄环罚字〔2019〕第29号
淄博市博山凤凰山汽车钢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6850F 法定代表人:王庆春 地址:博山区白塔镇白塔村 淄博市博山凤凰山汽车钢板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日,市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环评批复要求,淬火、回火、喷漆等工序未在密闭车间生产,车间门窗、顶棚未密闭,喷漆车间厂房内无组织废气异味大、直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查处理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车间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5月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5月8日你公司提交了申诉意见。经研究,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企业喷漆使用水性漆,以及检查时淬火、回火、喷漆工序处于停产状态等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环罚听告字〔2019〕第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19〕第29号)及《淄博市环保局送达回证》和你公司陈述申辩书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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