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精馏塔底含盐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制冷站排水、锅炉排水、软化水站排水、中水回用系统排水、化验室排水、地面清洗废水、生活废水和初期雨水,精馏塔底含盐废水、中水回用系统排水经三效蒸发系统处理,冷凝水回用,部分外排,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制冷站排水、锅炉排水、软化水站排水进入中水回用系统,外排废水主要为化验室排水、地面清洗废水、部分冷凝水、生活废水和初期雨水,经市政污水管网送至齐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有配料废气、碱化废气、醚化废气、洗涤废气、烘干废气、粉碎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乙醇精馏不凝气、三效蒸发不凝气、乙醇储罐大小呼吸废气。 配料废气、碱化废气、醚化废气、洗涤废气、乙醇精馏不凝气、三效蒸发不凝气、乙醇储罐大小呼吸废气集中收集后经两级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烘干废气、粉碎废气、筛分废气、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m高排气筒排放; 各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 有机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 排放限值要求(3.0kg/h ,VOCs 60mg/m3)。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配料工序未收集的废气、包装工序未收集颗粒物,罐区未收集废气。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氯化氢0.2mg/m3);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VOCs小时平均浓度6.0mg/m3、一次浓度值20mg/m3)。 (三)固体废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氯乙酸包装内衬袋、软水站更换废离子交换树脂、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化验室废液与废试剂瓶,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所产废盐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后,不属于危险废物,可按一般固废处置,危险废物鉴定前,所产废盐应按疑似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原料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中水回用更换废超滤、反渗透膜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办公区和装置区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桶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其中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4a类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七)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该项目建成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