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7-12-29 17:37:00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报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承诺书,原件一份,扫描件一份(信息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信息公开),电子版资料总计不大于20M;

2、报告表需提供区(县)环保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原件一份;

3、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书;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重金属总量确认文件;

4、涉及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内容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等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由受理窗口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受理公示,不予受理项目予以一次性告知;

2、审查:材料审核并组织技术审查、现场勘验、专家评估(报告书及较复杂的报告表),提出报告修改意见,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完成修改;

3、拟审批决定:项目审批人员形成拟审批意见,报建设项目调度会研究,研究通过后,拟审批意见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办结:公示期满且无投诉意见后,审核人员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承诺时限

    报告书3个工作日,报告表2个工作日(均不含评估、修改、公示时间)。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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