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1(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10-11 11:01: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淄环罚字〔2017〕第21号

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1783050C

法定代表人:董怀志

地址:桓台县果里镇闫家村

山东德信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17日,淄博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外排烟气进行了监测,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为79mg/m3,执行标准为50mg/m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第二号修改单),超标0.58倍。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2017年6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淄环听告字2017〕第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淄环罚告字2017〕第21号)及《淄博市环保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6月7日,你公司提出《环保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我局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你公司锅炉烟气超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二十万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我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 8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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