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芳烃装置资源区域优化及节能技术改造合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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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简述
拟建项目是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分公司)和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资建设。项目建设可有利于深化企地合作,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坐落于山东省淄博市,占地面积24.8平方公里,是一家集石油化工、盐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为一体的特大型炼油、化工、化肥、化纤联合企业。
淄博市临淄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根据区政府授权参与区属企业的股份管理和公有资产管理及经营工作。
齐鲁分公司现有一套芳烃装置,为齐鲁乙烯工程配套装置之一。1987年10月投用,采用UOP专利技术,其设备、工艺技术均已呈老化趋势,能耗较高。齐鲁分公司从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市场供需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综合考虑,拟进行芳烃装置资源区域优化及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利用企业现有土地进行技术改造。
齐鲁分公司现有芳烃装置2012年加工原料87.9万吨(其中重整脱戊烷油52.1万吨,乙烯裂解汽油31.4万吨,外购混合二甲苯4.4万吨),主要生产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C
拟建项目建成后加工原料为125万吨(其中重整脱戊烷油69万吨,乙烯裂解汽油38万吨,外购C8混合芳烃18万吨),主要生产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C
该项目建成后,可由齐鲁分公司统筹中石化驻鲁企业芳烃资源,发挥中石化资源、技术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增强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属允许类项目;同时符合《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投产后,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因素是工艺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
2.1废气
拟建项目废气主要来自歧化加热炉、异构化加热炉及重沸炉的燃烧烟气,燃料采用天然气,污染物SO2、NOx和烟尘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中表2中常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放量分别为21.01吨/年、210.08吨/年、34.98吨/年。
改造后,罐区储罐拟采用内浮顶+氮封+油气回收装置;尽量采用屏蔽泵等无泄漏机泵;采取密闭取样、密闭装车、密闭倒空;同时,利用VOC检测仪查找装置漏点,及时消除隐患。
2.2废水
拟建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原料脱水、苯塔回流罐水包切水,且产生量较小,改造前后仅增
2.3噪声
噪声主要由机泵产生,除设计采购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外,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隔声及减振措施,并对建筑按照实际操作需要采取隔声、吸声措施等,以减少对操作人员伤害及对厂界声环境的影响。
2.4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歧化反应器和异构化反应器的废催化剂、吸附塔的废吸附剂、歧化塔/异构化塔/二甲苯塔的废白土、溶剂再生塔的废溶剂。歧化反应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和废白土收集后送齐鲁分公司化学渣场填埋处置;异构化反应废催化剂由催化剂分公司统一收集返回原生产厂;溶剂再生塔的废溶剂收集后回收利用。
3、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项目建设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属允许类项目;同时符合《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该厂址建厂条件较好,具有交通运输方便,供水、供电、原料供应有保证等诸多有利因素。拟建项目的建设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经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影响较小,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拟建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选址是合理的,本项目的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4、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在齐鲁分公司设立了环评报告书的简本查阅点,可供关心项目建设的各界人士查阅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情况。公众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或索取补充信息,时间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话及写信的方式联系。
单位名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单位地址:临淄区桓公路15号
联 系 人:马工
电 话:0533-7588493
Email:madiantao08@163.com
评价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50号
联 系 人:郭 工
联系电话:0531-66573305
Email:hk0708@163.com
5、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拟建项目周边的居民及社会团体,以及关心该项目建设的公众。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您对该项目建设持何种态度,您对该项目建设有什么具体意见。请简要说明原因。
6、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见本公示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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