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2021年11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 11370300MB285590XA/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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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永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电解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119—2021111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23068862306856

电子邮箱:zbs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永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电解质项目

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冯官路35号

山东永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同济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项目总投资38800万元,环保投资1001万,占比约2.58%。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6套生产装置及其配套设施,新建的6套生产装置包括:1套10000吨/年氯代碳酸乙烯酯(CEC)生产装置、1套4000吨/年碳酸亚乙烯酯(VC)生产装置、1套锂盐生产装置、1套DTD等生产装置、1套新型锂电池功能材料生产装置、1套20000吨/年电解液复配装置。其中,锂盐生产装置可满足1000吨/年双氟磺酰亚胺锂(LiFSI)、1000吨/年二氟磷酸锂(LiDFP)的生产需求;DTD等生产装置可满足500吨/年硫酸乙烯酯(DTD)、100吨/年7H-十二氟庚酸(DDFHA)、100吨/年2,2-二氟乙醇(DFEA)、50吨/年三烯丙基磷酸酯(TAP)、50吨/年三炔丙基磷酸酯(TPP)的生产需求;新型锂电池功能材料生产装置可满足100吨/年二草酸硼酸锂(LiBOB)、165吨/年四氟硼酸锂(LiBF4)、100吨/年二氟草酸硼酸锂(LiODFB)、100吨/年二氟二草酸磷酸锂(LiDFBOP)的生产需求。同时,配套建设1套MVR浓缩脱盐系统(设计处理能力5t/h),用以处理项目高盐废水。

此外,企业借本项目建设之际,拟对现有VC工艺、有机废气处理方式进行技改。将现有VC工艺产生的三乙胺盐酸盐滤饼纳入新建VC工艺配套的三乙胺回收工段中,通过“干燥、萃取中和、静置分层”工序,进一步回收三乙胺、DMC用于VC生产中;现有装置有机废气改为通过新建的RTO处理,现有焚烧炉专门处置精馏残液等有机废液。

(一)施工期间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做好施工扬尘的精细化管控。须对各扬尘点定期洒水,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粉状物料等要集中存放并进行棚盖,并设置围挡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污染。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进入施工场地要限速行驶,运输土方过程中要采取蓬盖及冲洗轮胎、挡板等措施,防止土料散落引发扬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清扫、洒水。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严格实行定点堆放,并及时清运处理;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设备,确保施工期间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二)拟建项目浓度较高的无机酸性废气经过各车间配备的“三级降膜水吸收+二级碱液吸收”处理后单独排放;剩余有机废气部分先经过车间“二级水洗+一级碱洗”预处理,再经RTO燃烧处理,部分有机废气则直接进RTO处理,RTO烟气经过配套的“碱液吸收+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P7排气筒排放;现有焚烧炉主要处理对象为工艺有机废液,以天然气作辅助燃料,燃烧烟气通过配套的“SNCR脱硝+急冷塔+干喷塔+布袋除尘器+SCR脱硝+二级碱洗喷淋塔+湿式静电除尘器”处理,再经烟气加热器加热后经P1排气筒排放。此外,盐酸、氯化亚砜储罐废气先经一级碱液吸收处理后,再进入现有生物填料塔处理后排放。

经处理后的酸性废气中,SO2、Cl2、HCl、HF、二氯甲烷分别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Ⅱ时段)及表2排放限值要求。

RTO烟气经处理后,烟尘、SO2NOX最大排放浓度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HClCl2HF最大排放浓度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相应限值要求;氨最大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二氯甲烷、甲醇、乙腈、乙二醇、VOCS、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及表2相应限值要求。

焚烧炉在物料充分燃烧并采取相应烟气处理控制措施后,烟尘、SO2NOx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HFCO、二噁英均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相应限值;HCl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相应限值;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限值要求;逃逸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装置区“跑冒滴漏”、产品包装以及污水站无组织废气。项目本着“能收尽收”的原则,尽可能将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后,转换为有组织排放;此外,针对设备及管线组件VOCS泄漏,企业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LDAR),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项目无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有关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氨、硫化氢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有关厂界标准限值;无组织HCl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中相关浓度限值;无组织SO2、氟化物、Cl2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拟建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工艺废水、设备冲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真空系统排污水、尾气吸收废水、MVR蒸发脱盐冷凝水、循环冷却水池排污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其中,VC、DTD、LiFSI工艺产生的高盐废水以及废气碱吸收废水,先经新设的MVR浓缩脱盐系统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起经厂区现有污水站生化处理,达标后经周边污水管网排入金山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经齐鲁石化排海管线排入小清河。污水站出水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和表3相关限值及金山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四)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各种泵机、风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以及氮气吹扫噪声等,对以上噪声源将分别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消声等等多种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拟建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釜残、废分子筛、废盐酸、滤渣、滤饼、废盐、废包装袋、灰渣/飞灰、废活性炭粉、污泥、生活垃圾等。其中,VC工艺、TAP工艺、TPP工艺以及设备清洗后溶剂回收产生的釜残液全部依托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理,其余废分子筛、废盐酸、LiODFB工艺滤渣、LiFSI工艺及7H-十二氟庚酸工艺釜残、化学品废包装袋、焚烧炉滤渣及灰渣、飞灰、废活性炭粉等危险废物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多余氟化锂盐、氟化钾、7H-十二氟庚酸/2,2-二氟乙醇/LiDFBOP工艺滤饼、液体氯化钙、TAP/TPP工艺废盐、MVR脱出废盐以及污水站污泥等疑似危废需进行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合规处置,但在鉴定之前,暂按危废管理;分子筛废包装袋作为一般固废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粪污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

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装置区、罐区、污水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危废仓库、事故水池及其他环保设施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熟练掌握拟建项目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