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2019]2号 签发人:于照春
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委员第1203267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民进市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市级危废中转中心的建议》(提案号1203267)收悉,首先感谢您对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提案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立危废回收系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目前,除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其他危险废物的收集经营活动尚无法律规定。
近年来,为解决企业小量危险废物转移不及时、处置去向难、费用高等问题,省、市环保部门不断探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新模式。2017年,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山东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鲁环函〔2017〕26号),分批次将7家废铅酸电池收集单位及其所属暂存点纳入试点,加强对废铅酸电池的规范回收处置工作。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明确开展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危险废物园区集中收集贮存、“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工作,鼓励经营单位通过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危险废物收集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我市危险废物实际产生、转移、处置情况,对市场进行精准调研分析,逐步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开展,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
二、 关于危废鉴定处理处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识。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增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对列入清单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在处置环节,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6889-2008)中6.3 条要求,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规定: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三、关于危险废物转移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正式取消,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需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批。
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取消后, 我市启用《淄博市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取消后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并于2019年1月1日起,依托《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实现危险废物省内转移零跑腿,全程网办。
为加强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我市制定了《淄博市“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为打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卫健等部门开展了“非法处置废油和化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固废、危废和坑塘大排查”等系列行动,全面摸排全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基本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热线,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度。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宣传效果,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积极营造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实干,以必胜的决心投入到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为实现碧水蓝天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0日
(联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姜启英 电话:2793831)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