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持证单位,请按时提交2024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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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持证企事业单位: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请以下排污单位(见附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要求,于2024年4月15日前提交一季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1.提交方式:“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2024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电子件,纸质件自行留存备查暂不提交。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2.填报内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附件:表1 淄博市应提交2024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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