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4-03-21 11:06:20 浏览次数: 字体:[ ]

    全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提醒您,按照规定据实上报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是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强化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一、涉企范围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二、工作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三、配额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四、法律责任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用惩戒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2/content_6930138.htm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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