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解释说明的通知 | |||
|
|||
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于2019年6月,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复发布实施。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对《规定》解释说明如下: 一、当交通干线与1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相邻时,以交通干线边界线为起点,向两侧分别纵深55米、40米、25米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中心城区之外的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 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自主性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明确部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边界,详见附表。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表1 张店区城市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边界 表2 淄川区城市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边界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