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解释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0 14:46:24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淄博市城区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及管理规定》于20196月,经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复发布实施。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现对《规定》解释说明如下:

一、当交通干线与1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相邻时,以交通干线边界线为起点,向两侧分别纵深55米、40米、25米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中心城区之外的村庄以及位于乡村的连片住宅区,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 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自主性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明确部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区域边界,详见附表。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0日




1  张店区城市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边界



2  淄川区城市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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