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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2-02 1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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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
号)和省生态环境厅等9部门《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
管控工作方案》(鲁环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
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以下
简称禁用区)并明确使用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不编号办函2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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