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30 09:40:11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适用法律条款

1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1. 生产设施不可中断运行

2. 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检修计划且获批准

3. 采取必要减排措施

4. 次日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1.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

2. 半小时内电话、2小时内书面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 采取应急措施减轻环境危害后果

4. 及时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17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3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1. 因突发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2. 半小时内电话、2小时内书面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开展人工检测;

3. 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 及时完成整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月通过,201810月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17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4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规范

1. 排放一般工业废气、废水;

2. 数据误差、偏差、传输率裁量不超3

3.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完成整改。

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5

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1. 排放一般工业废气、废水;

2. 年度内进行了监测,但监测指标不全或不符合频次要求

3. 主动纠正违法行年内未受到其他处罚

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6

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1. 排放一般工业废气、废水;

2. 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足或相关要素内容不完整;

3. 主动纠正违法行年内未受到其他处罚

1.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7

未按规定、规范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1. 排放一般工业废气;

2. 年度内首次发现;

3. 监测点位或采样监测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

4.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及时完成整改。

1.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7月通过,201811月修正)第六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8

违法事实裁量不超3的非逃避监管类环境违法行为

 

1.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 年内首次发生

3. 主动做出承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及时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9

发生涉大气、水等污染物违法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包含涉有毒有害、重金属)

1. 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

2.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立案后90日内);

3. 签订磋商协议且经司法确认,或对受损生态环境实施了修复替代修复或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月通过,2021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