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44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淄环函〔2020〕76号)问题清单通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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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清单通报内容: 1、未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拒不执行市局处理意见。 2、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企业未及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 3、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每年依法确定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未及时按要求报送名单。 4、信息公开: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企业提交审核报告后,组织企业对审核取得的效益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公布的内容及发布媒体按照要求汇总报市局。企业未及时公布信息,漏报企业信息。 5、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表: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并监督实施情况。 6、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非自行开展):未及时按要求报送。 7、清洁生产审核申请材料:应对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合格后报市局,存在报告书内容不齐全,企业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问题。 8、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会议:不按照要求参加有关会议,监督会场秩序。 9、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情况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送,不及时报送或表格内容不全。 10、档案材料:各分局、功能区局未建立健全有关清洁生产审核的档案材料(法律法规、省市文件、评估验收文件及企业相关材料),缺少档案材料。 11、已停产企业要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局作出书面报告,由各分局、功能区局核实确认后书面报告市局,存在应报未报企业。 12、临时性工作未及时按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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