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4 10:20:3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分局,高新区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安监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服务生猪规模养殖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发〔2020〕13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环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前介入,切实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

    各单位要主动与生猪规模养殖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生猪规模养殖企业沟通对接,及时掌握辖区内生猪规模养殖项目投资意向,建立生猪规模养殖拟建项目清单,安排专人提前介入,实行“一对一服务”、“全流程指导”,及时告知企业相关政策、项目环评管理等级、申报材料、申报审批流程等,特别是要指导企业做好规划选址、公众参与、环境防护距离、污染防治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评重点关注事项,帮助企业少走弯路,推进生猪绿色养殖发展。

    二、简化流程,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于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申请材料报各分局。各分局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实。对于材料齐全的,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试点时间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三、多措并举,全面加强生猪养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各单位对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或者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不再受理其告知承诺申请。

    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行为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告知承诺制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市局将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并实施失信记分。

    各单位要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严格监督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未批先建、弄虚作假、不落实承诺内容、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淄博市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样本)

         3、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承诺书(样本)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1:

 

淄博市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告知

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发〔2020〕1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畜牧业环境敏感区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以及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不适用于本方案。

    二、实施期限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实施方式

    各单位可通过文件、微博、微信、网站等多种途径将淄博市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式、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注意事项等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请。对被撤销告知承诺审批决定的、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有效期内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申请人,不予受理其告知承诺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纸质版原件2份、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2、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承诺书(纸质版原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及相关附件(纸质版原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公开版本及相关附件(电子版PDF格式);

    5、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承诺书(纸质版原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6、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原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7、涉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纸质版原件1份、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五、办理程序

    各单位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实。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可不经评估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各单位环评审批部门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承诺书和审批决定全文,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六、监督检查

    各单位对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后,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项目不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或者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不再受理其告知承诺申请,因审批决定被撤销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行为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书面上报市局。市局将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通报,并实施失信记分。

    各单位做出审批决定后,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畴,及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严格监督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的不实承诺、未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或其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相关处罚信息记入失信人的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七、其他事项

    (一)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二)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项目应当在建成投运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

(样本)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经纬度: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编制主持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资格证书管理号:              信用编号: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建设项目属于淄博市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二、项目申请材料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三、已知悉《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以及淄博市生态环境部门实行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及项目建设、运营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已按照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工作。我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可公开版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六、已知悉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本项目已科学确定了环境防护距离,选址不位于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七、本单位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九、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正式投入运行。

    十、本项目优先采用干清粪等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减少恶臭等污染物排放,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十一、各县(市、区)分局要求建设单位承诺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单位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信用惩戒,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3: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承诺书

(样本)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已知悉《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以及淄博市生态环境部门实行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山东省、淄博市、***县(市、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四、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本单位、编制人员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和受理审批的条件。

    五、各区县分局要求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诺的其他事项。

    六、本单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依法接受通报批评、处罚和信用惩戒。

 

                     

                                                评文件编制单位(盖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字/盖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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