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按照《关于印发〈淄博市贯彻落实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淄环督〔2019〕2号)精神,周村生态环境分局要求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牵头单位,对前期已上报完成整改但尚未开展销号工作的责任事项对接市牵头部门,按要求完成验收工作,待市直部门完成事项销号后,将我区验收材料及市销号完成证明材料报区督察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