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29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2306886,2306839 电子邮箱:zbshbjxz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15.2万吨/年新型环保制冷剂项目 | 淄博市周村区恒通路979号,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 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 山山东海美侬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内容:东厂区R32装置由1万吨/年扩建为5万吨/年、西厂区R125装置由1万吨/年改扩建为6万吨/年R125联产R134a装置(R125和R134a同时产出,均为3万吨/年)以及东西厂区之间的跨路管廊和污水站提升改造。项目总投资49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0万元。 | (一)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碱洗塔废水、氯化钙蒸发冷凝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站浓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碱洗塔废水、氯化钙蒸发冷凝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经厂区污水站脱氟、除盐处理后与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循环排污水一起经厂区污水总排口(设在东厂区)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废水总排口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以及下游污水处理厂协议标准限值要求,其中氟化物和全盐量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一般保护区要求(氟化物3mg/L、全盐量1600mg/L)。 (二)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催化剂制备尾气、两级冷凝器间歇排放的不凝气以及盐酸储罐呼吸废气。催化剂制备尾气主要为氯气,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排放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标准;不凝气进现有焚烧炉处理,焚烧炉烟气中的HCl、HF、二噁英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表3标准,颗粒物、SO2、NOX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盐酸储罐呼吸废气主要为HCl,经一级水洗+一级碱洗后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标准。 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来源于装置区及罐区,通过对有机液体储罐采取高效密闭的内浮顶罐,对盐酸、氢氟酸储罐采取水洗、碱洗,装置区加强设备密闭等措施,可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界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氯化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氟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氯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标准。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主要包括各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氯化钙、R116精馏塔底料、污水站MVR装置废盐、污水站污泥、机修废矿物油以及生活垃圾,其中废催化剂、废氯化钙、污水站MVR装置废盐、污水站污泥、机修废矿物油、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R116精馏塔底料属于危险废物,进厂区焚烧炉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其中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固废转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的意见》(淄环发[2010]60号)的要求,并作为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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