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19-06-19 16:17: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620—2019626日(5个工作日)

  通讯地址:淄博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23068862306856

电子邮箱:zbshbjxzxkk@zb.shandong.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蓝星东大有限公司 30万吨/年新型高性能聚醚多元醇项目

桓台马桥化工产业园

山东蓝星东大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桓台马桥化工产业园内,拟建项目建设 21 条生产线,生产 POP、高回弹、软泡、弹性体、交联剂 5 个系列及一个特殊品种,总计约二十多个牌号的聚醚多元醇产品,项目建设包括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公用配套设置以及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总投资 200000 万元。

1、本项目高回弹系列、软泡系列、弹性体系列、交联剂系列、POP 系列以及特殊产品系列各装置的聚合反应釜、中和反应釜、单体回收等工序产生的不凝气,以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有机废气均经收集后进废气焚烧炉(CO)进行催化焚烧处理后经一座高度35m的排气筒排放。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376-2013)中重点控制区标准、VOC 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地方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标准要求;POP 生产中回收、脱单体工序产生的废液进入高温废液焚烧炉(TO)进行焚烧处理,焚烧炉烟气经SCR 脱硝装置处理后经一座高度35m 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2376-2013)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 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地方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关要求。

  厂界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2、项目产生的循环冷却废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池+生化池1+生化池2+二沉池+pH 调节池+芬顿氧化池+中和沉淀池”的处理工艺处理后汇同循环冷却废水排马桥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表3   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3、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   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

POP 装置产生的滤渣和废液、软水站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粘有危化品物料保温棉和包装等废弃物、中试不合格产品、污水处理站污泥以及脱硝废催化剂均为危险废物。其中POP 装置产生的废液进入废液焚烧炉焚烧处理,脱硝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其他危险废物均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市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含硫酸钾、磷酸二氢钾、助滤剂、聚醚的废滤渣须进行危险废物性质鉴定,,待性质确定后再按其性质重新确定其处置方式,在危废鉴定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有效减振、消音、隔声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标准。

企业自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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