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史上最严“气质”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7 10:34:13 浏览次数: 字体:[ ]

 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新的《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施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旧办法同时废止。与旧办法比,新办法强化了约谈问责条款,并增加了对数据造假情况的处罚措施。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当月、当季考核得分直接定为0分,相当于“一票否决”。
  视点一:增加了目标完成率考核项
  根据《办法》,市对区县的考核,以1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市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市控的各镇(街道、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考核点位。市对区县、镇(街道、园区)的考核指标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六项指标以及综合污染指数,以市生态环境质量控制服务中心审核有效的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为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目标完成率是《办法》新增加的考核项目。其中的“目标”,指的是六项主要污染物浓度改善率目标。以前的办法,只有现状浓度和改善幅度两项,区县、乡镇只是和“别人”比。现在增加了目标完成率,那就是不仅要和“别人”比,也要和自己比。此举无疑将更有利地促进全市的生态建设工作。
  市对镇(街道、园区)的考核以综合污染指数为考核指标,考核综合污染指数的现状及改善率,满分100分。其中,现状值占40%,而改善率则占到了60%,份额格外明显。
  视点二:强化了约谈问责制度
  记者发现,与旧办法比,新《办法》强化了约谈问责制度,并特别增加了对数据造假情况的处罚措施。
  新《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三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10位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区县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全市后2位且六项指标中有四项及以上出现反弹的;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及综合指数排名均列全省后5位的。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10位的,对镇(街道、园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镇(街道、园区)连续3个月考核排名后5位的,对镇(街道、园区)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以上问责情形,还将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问责办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实施问责。
  此外,区县、镇(街道、园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数据弄虚作假:非经许可进入监测站点及周边,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的;非客观原因故意对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断电断网的;委托或授意运维管理人员篡改伪造数据的;人为阻挠、妨碍工作人员对环境监测站点实施正常维护管理的;其他人为干扰监测数据情形的。出现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外,当月、当季考核得分直接定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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