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454家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开排污信息

发布日期:2018-03-21 14:30:21 浏览次数: 字体:[ ]

    企业的排污情况直接关系着老百姓的生活环境是否健康安全。在以往,企业的环境信息诸如生产内容、规模、排放啥污染物以及是否达标排放等等重要信息,基本是“藏着掖着”,一般老百姓对此几乎一无所知。

  现在,这种情况要改变了。根据市环保局最近出台的一份文件(淄环发〔2018〕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今后全市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每年都要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2018年,有454家单位需要公开环境信息。

  根据文件要求,2018年环境信息公开的单位包括全市范围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62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37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共68家,危险废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单87家,共计454家。

  公开的内容包括5项: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公开的方式,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为便于社会公众查询,淄博市环保局将在淄博环境网站建立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4月底前各区县环保局将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企业信息统一上传淄博环境网站。

  据了解,环保部门每年3月份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如果不按文件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文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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