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23 16:18:17 浏览次数: 字体:[ ]
 注:2017年1月1日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划分的一般控制区新建企业执行附表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标准,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执行100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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